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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食品卫生法颁布于1995年,十年后的今天,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与当时相比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看到,食品卫生不法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也在发生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危害食品卫生安全的行为,而依据现行食品卫生法对这些行为无法进行处罚。针对这种情况,法律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将新出现的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的行为规定为违法,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现在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由食品生产者违法使用非食用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原料生产和加工食品导致的。对于食品生产者的行为,适用现行食品卫生法可以进行处罚,但是对向食品生产者提供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厂商,却无法处理。因此,有人建议对明知对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而向其提供非食用工业原料的行为,也要认定为违法,并加以处罚。
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近些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形势仍十分严峻,食品违法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固然是由于食品卫生行政监管体制还不完善,另一方面也有客观原因的存在。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食品产业规模巨大,而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却参差不齐,有大规模的现代企业,但更多的是小规模的作坊式甚至家庭个体经营模式。特别是小规模的食品作坊和家庭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数量众多,遍布城乡,有的还有很大的流动性。面对这样的食品生产经营现状,在目前行政资源有限,执法力量薄弱的情况下,要实现对食品卫生的有效监管的确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