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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科学认定伪劣产品,准确适用法律。为依法查明涉案保健品质量,上海铁检院经自行补充侦查,获取了涉案保健食品的成分、检测标志物、生产配方等关键性问题的相应佐证材料,并由相关检测机构对涉案保健品进行质量检测,查明涉案假冒保健食品均不含核心成分或核心成分含量极低,属于伪劣产品。同时,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犯罪故意,对生产源头各犯罪嫌疑人依法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仅参与灌装、贴标环节,不明知涉案保健食品配方成分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是多渠道核实销售数量,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依法厘清法律责任。针对本案聊天记录被清空、销售账本已灭失、犯罪数额认定难的问题,上海铁检院全面梳理原料供应量、物流记录、销售记录、发货记录,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综合认定本案各环节、各参与人员的犯罪金额,并查明一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远超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开展追诉。同时,对各参与人员分层分类处理,在查明各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的基础上,结合各涉案人员在犯罪链条中所处环节、地位作用,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王某、侯某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三是强化检察综合履职,及时开展公益诉讼。涉案假劣保健食品不含核心成分,没有相应保健功能,可能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健康。上海铁检院受案后,及时将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公告,在本案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法院采纳起诉意见,判决被告人向社会道歉、发布风险警示,并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四是深化网络综合治理,督促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鉴于涉案伪劣保健食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上海铁检院在近年来向电商平台制发检察建议并健全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将本案线索移送相关平台,督促其下架涉案伪劣保健食品10余种,关停违法店铺8家。
2023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等4人经预谋,在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收购、加工、销售因病濒死、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牛牟利。被告人李某某等10人以低于每斤2元的价格,从农户处低价收购上述病牛,再转卖至被告人蔡某某在威宁县私设的屠宰场,蔡某某雇佣被告人耿某某等4人进行屠宰加工,以低于18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被告人雷某某等5人购买后,再以35元至40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同时,蔡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某将总收购价为15.6万元的142头病、死牛运输至贵州省各地,安排被告人陈某某等2人再次加工、销售。经查证,蔡某某等人共收购、销售200多头病、死牛,销售金额共计114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51万余元。经检测,从蔡某某、杨某某等处扣押的牛肉及死牛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牛轮状病毒、牛支原体核酸呈阳性。经贵州省毕节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威宁县屠宰加工点查获的死牛和加工成产品的牛均为死因不明。
提前介入。本案系群众因购买的牛肉颜色异常、气味变异,通过12345热线举报而案发。因涉案人员众多、金额较大、案情重大复杂,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派员提前介入,针对性提出深挖上下游、确保全链条打击的意见。一是全面查清犯罪数额。引导公安机关重点调取出售农户、收购者、销售者、消费者整个链条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等电子数据,与查扣的账本记录比对,精准绘制资金流向图,排查可疑交易。二是实质判断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引导公安机关注重收集能够证明牛在宰杀前是否患病、治疗、濒死、死亡等具体状态的相关农户、兽医以及医治依据等证据,并对查扣的牛肉及牛肉制品进行病理性鉴定。
审查逮捕。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捕漏犯。雷某某等4人系长期经营牛肉的人员,聊天记录显示雷某某要求购买“臭牛肉”,账本记载“臭牛肉”的交易价格为每头牛500-2000元、每斤12-18元不等,明显低于市场价,且综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雷某某等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予以销售,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捕雷某某等4人。二是精准适用强制措施。本案以蔡某某等4人为主,形成“收购-屠宰-加工-销售”长期、稳定的跨区域犯罪团伙,检察机关综合行为人经营活动时间、具体行为、非法获利等情况,对蔡某某等20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情节较轻的陈某某等6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刘某等不能证明其主观故意的末端销售人员、农户,不作为犯罪处理。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综合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检察机关全面梳理整理,查明蔡某某等人通过发送自制“收购病、死牛小卡片”的方式,从农户处收购的牛普遍伴有口蹄溃疡、严重腹泻、关节肿胀等症状,部分病牛经兽医使用青霉素等药物医治无效濒临死亡,以及牛肉颜色、味道异常等事实。二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系病死及死因不明情形,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为“病死、死因不明”;对于未经检疫,但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病原菌的,应认定为“经检疫检验不合格”;对于因病濒死,通过“急宰”“赶刀”等其他方式屠宰后售卖的,结合出售农户、兽医的证言、检测报告、认定意见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与病死、死因不明等明确入罪条款的危害程度具有相当性,可认定为“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三是综合研判主观故意。结合行为人的文化程度、认知能力、产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渠道、聊天记录及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要素予以综合判断,避免客观归罪。
2022年2月至7月,被告人袁某某根据汤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由汤某某提供资金,袁某某具体负责,生产具有壮阳效果的“权力肽”黑莓片压片糖果并通过网络终端隐秘销售。在袁某某的组织下,被告人王某等5人以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名义提供抗检测壮阳原料(指新型伐地那非衍生物,伐地那非是《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所列物质),被告人王某某、董某负责压片糖果的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能够通过那非类物质常规检测。被告人郭某某、李某为王某某、董某提供场地、机器设备、技术支持,共同生产加工15万粒壮阳压片糖果,寄往被告人廖某的公司仓库。廖某作为名义总经销商,负责产品包装,并将封装成品邮寄至汤某某指定的天津某公司,由该公司通过网络会员方式销售至全国28个省份,共计3000余盒(每盒30粒),其余涉案产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查,袁某某生产、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廖某生产、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王某某、郭某某等4人生产、销售金额15万余元,王某等5人生产、销售金额为18万余元至8000余元不等。
立案监督。2023年2月,南阳市卧龙区居民李某服用购买的黑莓压片糖果后心慌呕吐,携带产品向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对涉案产品进行快检,结果呈那非类阳性,但进一步检测却未检出那非类物质,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卧龙区院食药环办案团队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了解到该情况后,结合对功效类食品、检测技术局限性及食品领域犯罪手段更新的认知,判断涉案产品可能添加新型那非类衍生物。针对该新型衍生物在国内未被列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缺乏检验方法与检测标准等核心问题,卧龙区院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高校学者,开展专家评估与检测方法论证。南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采用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柱层析法,从压片糖果中精准分离并提取出可疑添加物,用核磁共振波谱仪检测测试分析其成分构成及分子式结构,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检测分析报告,认为该添加物系人为改变伐地那非分子结构形成的新型衍生物,属于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恰当或长期服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该检测报告为案件的准确定性提供了依据,2023年6月25日,卧龙区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案件侦破及推动制定相关检测标准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批捕起诉。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廖某到案后,以主观不明知涉案非法添加物的有毒、有害属性为由,拒不认罪。对此,卧龙区院引导公安机关深入调取三人近4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全面固定其长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故意选用新型伐地那非衍生物作为壮阳原料以规避国家监管的客观证据,清晰揭示出三人对非法添加物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具有明确认知,为认定其主观明知提供了证据支撑。与此同时,卧龙区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针对上游抗检测原料供应方及生产加工帮助者等相关人员,依法开展追捕追诉工作。其中,对于经追捕到案的上游抗检测原料供应方王某等5人,卧龙区院指导公安机关多维度搜集证据,不仅调取了该团伙人员亲属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高速行驶轨迹、宾馆入住记录,还全面核查了快递寄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细节信息,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闭环,彻底推翻了王某团伙的无罪辩解,促使其认罪认罚。经追诉到案的董某等3人,在确凿证据面前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至此,该案实现了从原料供应、生产加工到终端销售的全链条打击,有力遏制了此类犯罪的蔓延势头。
指控与证明犯罪。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为时该衍生物未被列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且《意见》尚未出台,涉案添加物不能据此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针对这一辩护观点,公诉人通过充分有力的阐述,明确认定依据:其一,经核查,涉案非法添加物的母核为伐地那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其二,《意见》是对新型那非类衍生物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事实认定及方法说明,涉案非法添加物与伐地那非核心药效团一致,具有同等属性和同等危害;其三,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南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成分检测分析报告、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刻意使用抗检测原料的行为,足以认定涉案非法添加物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经审理,卧龙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和量刑建议。
协同治理。卧龙区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全国多地出现相同或类似新型衍生物因无法检出或种类属性无法认定导致不法分子逃避处罚的情况。为此,卧龙区院与市场监管部门专题协商沟通,同步推动将涉案新型那非类衍生物的种类属性及检验检测方法层报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5家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对涉案物质属性及检测方法进一步验证后,于2023年10月9日下发《关于〈食品中双丙酚汀的测定方法〉等3个测定方法可用于食品安全案件查办的通知》,正式将本案中的非法添加物命名为“伐地那非杂质30”,并公布了食品中伐地那非杂质30的测定方法,彻底堵住了不法分子通过 “结构修饰” 逃避检测的漏洞。针对功效类食品泛滥、利用网络隐蔽销售等突出问题,卧龙区院结合办案,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先后部署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守护民生”等食品安全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办多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与此同时,卧龙区院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普法宣传活动,有效提升了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和法律认知。
被告人王某某自2021年起开始在本村自建的养殖场内从事肉牛养殖。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王某某分批次自辽宁省彰武县、吉林省蛟河市购进90余头肉牛,在养殖场内喂养。后王某某明知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情况下,仍将克伦特罗粉末加入饲料中饲喂肉牛,并对外出售。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王某某养殖场内的32头肉牛检出克伦特罗成分。此外,被告人王某某还帮助本村肉牛养殖户张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含有“瘦肉精”成分的小料四袋(每袋50公斤)供其使用。经检验,张某某、刘某某二人养殖场内的50头肉牛检出克伦特罗成分。
提前介入。山东省、济南市两级检察机关指派专人实地听取汇报,同步指导办案。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抽调刑事、行政、公益诉讼部门办案骨干成立专案组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一是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围绕犯罪构成与证据标准,制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专家证言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并就检材如何分类封存、称重、抽样、送检等提出具体意见,确保取证程序合法规范。对犯罪嫌疑人辩解不明知“瘦肉精”性质危害、存在他人投喂可能等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全面调取行政机关普法宣传记录、关于“瘦肉精”危害性的专家证言、养殖现场系封闭场所的现场勘验等证据,夯实证据链条。二是全链条打击犯罪。扩大排查,抓获其他涉案养殖户。因村里农户多为集中养殖,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扩大排查范围、增加抽检轮次。经公安机关摸排,抓获另外6名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养殖户。深挖线索,查获制售源头。为查获养殖户使用的“瘦肉精”来源,检察机关结合银行流水、出行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犯罪线索,抓获张某某(另案处理)等制售“瘦肉精”人员10人。跨区域处置,铲除犯罪土壤。针对将“瘦肉精”掺杂稀释后又销售给外省的30余名涉案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将线索移交其居住地依法处置,有力遏制有毒、有害食品生产源头。
审查起诉。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分层精准打击犯罪。本案养殖、制售环节涉案人员呈现家族化特征,对于长期实施喂养行为、积极联系“瘦肉精”生产渠道等关键人员从严惩处;对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涉案人员,根据其认罪态度在量刑建议时予以从轻处理;对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地位作用较小的家庭成员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二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作,推动行政机关组织力量对涉案的82头肉牛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大程度降低有害食品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和风险,并将涉案肉牛销毁情况及时向公众反馈,有效维护商河县农产品安全信誉。三是延伸检察职能,推动食用农产品市场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以办理本案为切入点,建立“食品安全从业禁止法律监督模型”,充分发挥大数据赋能作用,锁定类案监督线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纠正食品安全领域应限制从业而未限制的违法经营人员6人。推动全县开展由30余个单位共同参与的“瘦肉精”全链条专项整治活动,覆盖养殖、检疫、屠宰、流通等各个环节,构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2024年7月18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提起公诉,并于同年8月20日对四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0月8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同时责令四人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诉。2025年3月31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陈某某、黄某甲维持原判,鉴于黄某乙、赵某某二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改判黄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四千元;改判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破解药品属性认定难题。在明确涉案方剂中药包的名称及标注的成分与古籍古方以及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一致的前提下,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电商平台上的“交易快照”,确认案发时网店页面标有“经典中医方”“适用于失眠多梦、头痛头胀”等字样,同时客服聊天记录中宣称具有“散结节”“治鼻炎”等疗效,进而认定涉案方剂中药包为药品。二是破解伪劣药品认定难题。引导公安机关在委托专业机构检验的基础上商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明确涉案方剂中均有一种或多种关键药材为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导致药材配比关系被破坏,不具备应有药理作用,进而分别认定为假药、劣药。其中,因不能证明涉案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合销售金额,依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三是破解已售药品认定难题。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往销售的均为真药”的辩解,通过抽样检验,确定现场查获的成品和原料均是假药或劣药;通过溯源生产原料供应情况,证实其主要原料供应商从未变更,造假窝点固定;通过对比成本和售价,结合部分消费者的证言,认定涉案方剂中药包均为伪劣药品。
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某甲、寸某某、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小区居民出租房等隐蔽地点,将三七、丹参、白芷等十几种中药材打磨成粉状后按照一定配比加入含有吡罗昔康成分的白梅花片等西药,使用大铁盆、粉筛、粉刷等工具将药粉混合搅拌均匀后,购买普通透明包装袋以及自行印刷药品标签,以“中药冲剂”形式包装并命名为“雪山追风散”和“特效胃药”。李某甲等人宣称其销售的系民间配方的“纯中药”,对治疗颈椎病、神经性肌肉萎缩、胃肠道疾病等十几种疾病有特殊功效。生产完成后,李某甲通过网络销售给被告人李某乙等人,李某乙等人购买后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并以“纯中药”名义继续销售给被告人李某丁等人,被告人李某丁以相同手法继续销售。李某甲等3人生产、销售假药金额为54万余元,李某乙等6人销售假药金额为20万余元。
2024年4月3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李某甲、寸某某等9人提起公诉。2024年6月3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寸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到三万元不等;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李某乙、周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到二千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甲提出上诉,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某某量刑不当提出抗诉。2024年9月23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维持一审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界定犯罪性质。科学论证涉案药品属性。李某甲等人无药品生产资质、无中医药从业经历,生产“药品”未经注册、审批,添加的西药剂量不清、质量不可控,不符合药品安全性要求。李某甲等人在中药粉末中添加西药成分,却以具有治疗功能的“纯中药”名义销售,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依法认定李某甲等3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李某乙等6人构成销售假药罪。二是精准认定犯罪数额。检察机关结合9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160余名证人证言、订单发货单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补充引导侦查,对李某甲的生产、销售金额从移送起诉时认定的40余万元最终审查认定为50余万元,达到“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三是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结合下游销售人员的从业经历、药品质量、销售渠道和宣传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其主观故意。
审查起诉。一是深挖上下游犯罪链条。检察机关通过分析扣押的涉案物品、电子数据、转账流水,发现柯某某等人可能存在漏罪,通过研判物流信息,发现可能有大量假药流入市场,遂建议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查明其另涉及生产假冒R公司的药品,另抓获了范某某等9人,扣押涉案假药2848支。二是精准认定案件性质。经检测,涉案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不含免疫球蛋白(lgg)成分,认定为假药,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涉案药品的外包装假冒他人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按照法律规定应从一重罪处罚。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后,走访了R公司和G公司,告知被侵权人的权利义务,听取意见,并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三是核实全案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对关键人员重新讯问,核实各自的地位、作用,绘制组织架构图,厘清各自的犯罪事实、作用主次、危害后果等,分层分类提出量刑建议。因涉案死者遗体火化灭失,导致专家论证意见仅能证明假药可能具有危害后果,难以鉴定因果关系,无法认定“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检察机关为此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此外,检察机关通过办案还发现了司法领域的“保护伞”线索,某地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接受请托,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柯某某等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导致该团伙流窜多地重建窝点继续作案。检察机关对涉案2名民警以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一)严打套用“追溯码”假药的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是一种无菌、纯化、含有多种抗体的血液制品,主要用于临床危重症病患增强免疫力,在关键的治疗场景属于救命、救急药品。本案被告人柯某某等人以生理盐水冒充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并与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医药公司勾结,使用精确仿制的药品“追溯码”,将“黑作坊”药品“洗白”身份,使其在流通环节具有表面的真实性,这种制假并套码的行为不仅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威胁,还使本应作为药品“身份证”的“追溯码”反而成为混淆视听的工具,严重破坏了药品追溯体系的安全性和可信度。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会同公安机关跨五省最大限度地追回已流入市场假药,以检察履职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